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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2023-01-16 22:59:21   来源:东方网  阅读量:14574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坚持先分类后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分类分级实施动态管理

按行业和风险分类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区划》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存在的风险和潜在的风险,将企业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爆炸,氨制冷等行业的企业,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企业,从事危险物品所需量生产的企业,纳入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修,维修,高处作业,动火,空间受限等危险性作业量大,人员多的企业等其他被认定为二类企业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分别建立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类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的实施意见》要求,督促各行业企业定期对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诊断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装备安全运行,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从好到坏统一判定为A,B,C,D企业安全管理标准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可列为甲级,安全管理好,整体稳定可控,可列为B类,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如需完善,可列为C类,安全控制差,隐患多的,可以定为d级,具体诊断评估确定近3年内,凡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将判定为D级企业

实行企业诊断和分级报告制度企业自行诊断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诊断时,应当及时将诊断报告和分级情况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复核或者抽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被监管企业进行诊断和分类企业自诊断分类和第三方诊断分类以部门诊断分类为准,下级部门以上级部门诊断分类为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分级指导标准,确保诊断分级的规范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层次的动态调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投诉等情况,动态调整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分类,并根据有关情况对其进行升级或降级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措施落实不到位,潜在风险双重防范体系未有效建立和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突出,监管执法指令多次受到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的情形,被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降为D级企业对于被降级的企业,一般实行一年的聚焦,聚焦期满后将重新进行聚焦评级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高,连续三年以上无生产安全事故,被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被认定为双防体系标杆企业,在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减员,智能无人化等本质安全提升方面成效显著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地位和水平的,提升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动态调整企业等级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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